魏文彪
最近,黑龙江参美集团作出一项决定:企业里,凡不孝敬老人者,不准涨工资,不准评先进;严重者将给予扣发全年奖金以致收回股金、留厂察看或开除厂籍等处分。 读到这报道,不禁生疑:一个人涨不涨工资,应视其工作能力与表现而定,如果因另外的原因不准职工涨工资,不但不利于搞好工作,且还涉嫌侵权。奖金是工人完成任务后的奖励,如果胜任工作,却被剥夺了平等享受奖励的权利,这不是有违“按劳分配”的原则,侵犯职工的劳动权益吗?该公司出台此决定初衷是好的,但用行政手段来处置、干涉司法问题,不利于法治的确立。因为动机好或为求好的效果而采取人治手段,可能在维护一部分人利益的同时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。 (《检察日报》5.17)